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6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现住邢台市信都区**公寓**号。2017年8月1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王某某介绍,以能帮助宋某某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从C类证恢复为B类证为由,分两次骗取宋某某共计人民币10999.99元,后全部用于个人花费。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收条、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鑫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处所,电话17303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3份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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