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隆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孙某某称自己能用佛法为东某甲治疗疾病,不让东某甲去医院治疗,导致东某甲病情恶化,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收钱,骗取东某甲财物共计44100万元。
2.2017年5月,孙某某称自己能用佛法为战某某治疗疾病,陈某某负责收钱,骗取战某某财物共计0.6万元。
3.2017年6月,孙某某称自己能用佛法为肖某某治疗疾病,不让肖某某去医院治疗,导致肖某某病情恶化,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收钱,期间,孙某某以为肖某某家人看病、看宅子等方式骗取肖某某财物共计4.61万元。
4.2017年6月,孙某某称自己能用佛法为冉某某治疗疾病,不让冉某某去医院治疗,导致冉某某病情恶化,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收钱,骗取冉某某财物共计0.8万元。
5.2017年10月,孙某某称自己能用佛法为张某某治疗疾病,不让张某某去医院治疗,导致张某某病情恶化,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收钱,骗取张某某财物共计1.3万元。
6.2018年2月,孙某某称自己能用佛法为王某某治疗疾病,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收钱,骗取王某某财物共计0.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某某户籍证明信;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东某乙等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4.同案犯孙某某供述;5.其他证据:陈某某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某以看病为由诈骗他人钱财,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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