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1〕2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乡**村**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微信朋友圈谎称有口罩出售,诱骗他人向其购买口罩,拿到钱款后将被害人拉黑,共骗取许某甲、许某乙等1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769元,后退还部分被害人人民币2500元。截至案发,尚余3269元未退还。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清单、支付账户主体查询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清单、扣押清单、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等;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罗某甲、范某某、许某乙、杜某某、陈某乙、张某某、徐某某、姜某某、许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 超
检察官助理:罗 京
2021年2月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70656****)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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