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4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新昌县**镇**村**路**号。1998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19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24日再次移送本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以办理“黑白户”网络贷款,收取中介费、代收贷款平台手续费等名义,从刘某某、潘某甲、潘某乙等十名受害人处骗得人民币共计 295080元后将赃款挥霍。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从刘某某处骗得人民币8400元。
2. 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8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从潘某甲处骗得人民币6000元。
3.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从潘某丙处骗得人民币17000元。
4.2019年7月12日、13日,被告人陈某某从王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000元。
5.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从潘某乙处骗得人民币109000元。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又虚构在重庆将人打伤,需缴“保释金”“赔偿金”“执行费”等理由从潘某乙处骗得人民币136680元。被告人陈某某从潘某乙处骗得人民币共计245680元。
6.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从杨某某处骗得人民币4000元。
7.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从吴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000元。
8.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从李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500元。
9.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从朱某某处骗得人民币6000元。
10.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从张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500元。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明细、借条、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乙、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光盘、手机提取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惠敏
检察官助理:俞黎佳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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