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7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庄**号,住原籍。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8月2日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初,陈某某与被害人莫某甲认识后,得知莫某甲没钱交房子首付,于是骗莫某甲,自己是倒卖金属铝的,可以借人民币100万元给莫某甲买房,不要欠条也不要利息。此后,陈某某便与罗某某(取保候审)、被告人莫某乙(已判决)预谋,让此二人分饰其情妇和妻子到三亚与莫某甲见面,到莫某甲经营的水果店内帮忙,并适时向莫某甲灌输自己是做铝生意的商人,手中的铝材卖出去后一定会借钱给莫某甲买房。2017年3月18日至2017年4月6日,莫某乙等人以资金不足无法付运费、被工厂威胁多拿货或跟他人打架要赔偿医药费为由,多次从莫某甲处骗取人民币共计20.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银行ATM机客户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莫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莫某乙、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207500元,数额巨大,其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孙昱
书 记 员:何凡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庄**号,联系电话:18898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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