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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5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原为宝安区福海街道**社区**花园物业安保人员,平时在工作中了解到小区业主陆某某将一辆长期未使用的东风牌轩逸小轿车(车牌号湘NYA****)停放于**酒店门口,遂起了将陆某某的小轿车拿去抵押,将抵押款用于还其所欠的贷款的念头。2020年5月6日左右,陈某某联系上从事车辆抵押贷款的谢某某、钟某某,向谢某某、钟某某表示要抵押的车辆是其女朋友所有,但女朋友不同意抵押,需要以租车名义骗得车辆,让谢某某、钟某某假装是其要租车的亲戚。谢某某、钟某某同意后,与陈某某一同来到**花园小区找到陆某某。陈某某向陆某某谎称谢某某、钟某某是其亲戚,要以每天人民币200元的价格租用陆某某的小轿车。陆某某拒绝出租该车。2020年5月17日左右,陈某某再次联系陆某某,谎称陆某某的小轿车被他人刮花,刮车的人将1000元修车费交到其手上,其可以帮陆某某将车开去修理。陆某某信以为真,将车钥匙交给陈某某。后陈某某联系谢某某、钟某某,将陆某某的车子抵押给钟某某,从钟某某处借款人民币1.5万。从2020年5月25日左右开始,陆某某催陈某某还车,陈某某借故推托。2020年6月6日,陆某某报警后,陈某某在**花园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6月8日,钟某某将车辆退还陆某某。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51000 元。

另查明,2020年4月30日左右,陈某某以帮陆某某办理停车月卡为由,骗取陆某某向其转账人民币1040元停车费用,直至被抓获归案,陈某某一直推托着不办理,也未返还该部分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车身划痕(照片)、被告人接收赃款银行卡(照片)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涉案车辆登记证复印件、抵押材料、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4.证人谢某某、钟某某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电子证据:微信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凝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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