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刘某某、梁某某因亲戚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然后找到被害人沈某某帮忙找人给亲戚办理取保候审;沈某某老乡小某某因工厂被消防部门查封亦找到其帮忙。沈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商店商量时,被告人陈某某也在现场,陈某某谎称认识相关部门人员可以帮忙搞定,沈某某等人信以为真。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刘某某、梁某某及小某某先后在**商店通过沈某某陆续将现金38万元人民币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在收到钱后,用其中5万元交给王某某帮刘某某办理取保事宜,将其余大部分钱挥霍掉,之后沈某某多次催促陈某某办理事情和退钱,陈某某一直予以推脱。截至案发,陈某某尚有人民币17.9万没有归还沈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收条、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6.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仕彬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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