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海南省临高县,户籍地海南省临高县,现住临高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至4日羁押于海南省临高县看守所,同年9月5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某(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游戏名为“和平精英”的游戏大厅内发布“免费赠送游戏皮肤”的虚假广告,并附带一个联系的QQ号,被害人邹某某在云某某**镇**村家中使用其母亲李某某的手机玩游戏时,发现了该虚假广告,便添加对方QQ为好友,索要免费的游戏皮肤,陈某甲、陈某某确认被害人邹某某系未成年人后,以激活游戏皮肤为由骗得邹某某母亲李某某的微信号、微信登录密码及****,后陈某甲用自己的手机登录李某某的微信号将其本人加为李姣的微信好友并多次操作该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向该微信零****,删除交易记录后,又让邹某某重新登录李某某的微信,以己经向该微信内****,要求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或扫描陈某甲提供的收款二维码的方式将钱返还后删除交易记录及微信、QQ好友,共骗取邱某某30600元。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微信收款二维码截图、微信账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QQ账号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图、扣押清单、羁押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曾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陈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未成年人财物30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立伟
检察官助理:徐维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云某某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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