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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12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滴司机,户籍所在地为武汉市黄陂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于2020年10月2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同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工作期间,在自己的手机上,使用自己及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滴乘客端账号(以下简称“乘客账号”)后,多次利用上述账号在**滴平台乘客端上发布虚假预约行程订单,**台**端账户(以下简称“**账号”)抢单,并在**账号上选择车辆已到达目的地,等待一段时间后,再利用自己的手机在乘客账号上取消订单,以骗取**滴平台空驶补偿费用。经统计,陈某某利用虚构预约行程订单后再取消的方式,骗取**公司空驶补偿费用共计人民币737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收条、谅解函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潘某某、陈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搜查笔录;5.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娟

检察官助理:陈贞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电话:1355401****;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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