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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2198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6月7日,自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租住被害人向某某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小何村的房子后,与其来往,并取得向某某的信任后,虚构游戏里的金币都能变现金,需要缴纳保证金才能将游戏的钱提现、朋友被高利贷追债、购买游戏账号、生病住院等事实,并伪造大量虚假的聊天记录截图和提款截图陆续骗取向某某共计人民币2699505元。后被告人陈某某将骗得的钱款用于赌博、游戏充值、给主播打赏等其他消费。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信息、QQ聊天记录,向某某提供的与陈某某、宋杰师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陈某某写的承诺书、民警从陈某某手机中提取的其登录的3个QQ号码的聊天记录、陈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向某某银行流水账单;向某某、万某某支付宝****;向某某、万某某微信****;向某某ATM机取款小票、现金柜台转账凭证、工商银行取款流水;向某某、万某某平安银行转账记录及流水、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宁某某、王某某、童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向某某、万某某的陈述材料;4.电子勘验检查报告;5.视频资料;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红

检察官助理:白娟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被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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