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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现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2019年11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武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案11月底,涂某某想把武穴市某商场*栋*楼*室卖掉,遂请陈某某帮其找买家。2019年年初,被告人陈某某在得知被害人吴某甲想在武穴购房的意愿后,由于当时缺钱,遂向被害人吴某甲谎称某商场*栋*楼*室为他人抵押给他的房屋,双方达成房屋交易意愿, 被告人陈某某先后骗得被害人吴某乙50000元购房定金和10000元现金。后被告人陈某某将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给被害人吴某乙,并与被害人吴某甲签署了购房合同,骗得被害人吴某乙90000元。之后又以还建房改商品房需缴纳手续费、中介费、办理房屋相关手续费等名义分三次骗得被害人吴某乙共计6247元。被告人陈某某由于在外欠了不少债,将骗得的15万余元均用于还债。

被害人吴某甲至房产部门查证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系伪造后,要求被告人陈某某退款, 被告人陈某某陆续退还52000万元后拒绝与被害人吴某甲联系。被害人吴某乙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吴某甲,并获得吴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还建房合同协议、收据、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涂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4.审讯同步录音录像;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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