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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8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文庙街道山下洞村5组,住宁远县桐山街道宝塔街8巷3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即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向李某某谎称自己在宁远县福源新村规划位置有地卖,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万元。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赔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谅解书、微信截屏等书证;2.证人欧阳某某、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退赔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萍

检察官助理:冯明明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

2.侦查卷及检察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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