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湘乡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湖南省湘乡市人,现住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陈某某伪造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凭证等资料,虚构该公司在**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借款1200万元的事实,通过湘乡市林业局向湖南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申报中央财政林业贴息资金,后于2013年4月成功骗取中央财政贴息资金36万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湘乡市公安局投案,并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4.5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证明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展丽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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