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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住益阳市资阳区**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6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采取编造虚假身份、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黄某某、徐某某财物共计约1668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向黄某某谎称自己是长沙市交通局的干部,停职反省期间在益阳市开出租车,可以帮黄某某安排到谢林港收费站工作、办理大专毕业证、申请廉租房、承租门面,并以运作关系、办理证件、门店装修等事项需要费用为由,先后多次骗取黄某某共计约9500元。

2.2020年2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出租车的途中认识徐某某后,得知其想购买一台二手车,陈某某便谎称可以为徐某某联系车源,并以需要中间联络费、车辆过户、车辆保养等需要费用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徐某某共计约6680元及白沙(硬和气生财)香烟一条。经价格认定,白沙(硬和气生财)香烟一条的市场合理价格为500元。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陈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徐某某4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力平

检察官助理谢芳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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