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2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湛江市霞山区**大道**路**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是个吸毒人员,平时由于没有工作,生活较为拮据,遂产生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花费的想法。
被害人黎某某平时有玩摩托车的爱好。因此从2019年12月14日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便主动联系被害人黎某某,问其是否对便宜的摩托车有兴趣,并谎称自己有渠道能通过较低的价格购买到摩托车,在得知被害人黎某某有购买的想法后,陈某某就叫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账1000元给陈某某作为购买摩托车的定金,收到定金后,陈某某通过从网上找摩托车的照片和伪造购买摩托车协议合同,并虚构一名肖某某的人,称肖某某为摩托车车厂人员,能便宜购买摩托车,然后陈某某以肖某某的身份与黎某某签订购买摩托车协议合同,在此期间黎某某用微信支付转账陆续向陈某某一共支付了11750元的购车费用。陈某某又虚构一名黄某某的人,并以“肖某某代替黎某某名誉与黄某某签订协议”收取押金600元。在超过摩托车交付的时间后,黎某某在多次催促陈某某将其购买的11辆摩托车交付给他,由于摩托车一事本来就是虚构的,所以陈某某未能提供摩托车给黎某某,且陈某某把12350元购车费用已花费完了,也没有钱退回给黎某某,因而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自行到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瑞云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黎某某的证言;3.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4.辨认笔录;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了黎某某人民币12350元,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德权
(院印)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证所目录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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