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Z2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78********,陕西省西安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号。2020年1月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退回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3日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开始,在其位于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号**房的住处,通过百度网站发布虚假的出售电池广告,谎称其有电池出售,骗取被害人冷某某等人钱款。具体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在上述地点,通过百度网站发布虚假的广告谎称其出售电池,骗取被害人冷某某向其支付的电池货款人民币13800元。后被告人陈某某又伪造虚假物流信息并假冒物流工作人员联系被害人冷某某谎称厂家卸错货需重新支付货款人民币13800元,因被被害人拒绝而未能得逞。随后,被告人陈某某不再回复被害人冷某某。归案后,赃款无法追回。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在上述地点通过相同作案方式骗取被害人施某某支付的电池货款人民币7000元。归案后,赃款无法追回。
3、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在上述地点通过相同作案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支付的电池货款人民币250元。归案后,赃款无法追回。
4、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在上述地点通过相同作案方式骗取被害人于某某支付的电池货款人民币6960元。归案后,赃款无法追回。
5、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在上述地点通过相同作案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支付的电池货款人民币640元。归案后,赃款无法追回。
6、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在上述地点通过相同作案方式骗取被害人尹某某电池货款人民币900元。归案后,赃款无法追回。后被告人陈某某又向被害人尹某某谎称需要购买满十块电池并继续支付人民币1350元才能发货,因被被害人拒绝而未能得逞。随后,被告人陈某某不再回复被害人尹某某。归案后,赃款无法追回。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诈骗作案六宗,诈骗数额为人民币44250元,其中取得诈骗款数额为人民币29550元。
至2019年12月31日晚上,公安干警根据线索在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号**房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缴获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以及现金人民币30305.5元。
至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代被告人陈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冷某某人民币13800元、王某某人民币250元、施某某人民币7000元、于某某人民币6960元、尹某某尹某某人民币900元,并取得被害人冷某某、王某某、施某某、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树汉
检察官助理:胡慧娜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物证随案移送(详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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