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街道**一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实施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提供其本人QQ账号24********的收款码给同伙用于收取诈骗款,并从中收取交易额度的7%作为报酬。2019年5月20日至22日期间,被害人吴某某在晋江市**镇**村**城**栋**室,通过网络购买游戏道具时,被人以“支付失败、保证金”等为由骗走人民币19320.03元。上述款项均转账至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24********的QQ账号内。
2019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在海南省三亚市**路**大酒店内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QQ及微信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明细、工作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QQ账号资金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通过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鸿森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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