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了牟利,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在微信群及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口罩信息,诱骗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购买后将被害人拉黑。从2020年2月3日至2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骗取广东、广西等地包含被害人何某甲、张某某、傅某某、方某某、何某乙、麦某某等人在内的多名网友共计人民币10195元,后将钱款用于打赏抖音主播及网络赌博。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手机微信聊天截图、情况说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接受材料清单、微信支付账单明细;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何某甲、张某某、傅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照片;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19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炜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2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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