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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谎称系商行老板,以合资收购典当黄金、收购黄金需钱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财用于偿还赌债等,共计骗取人民币38942元(以下币种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珠宝行”购买一条重85g的沙金项链,并编造该条项链系其刚收购的黄金项链,诱骗张某某合股收购该条项链。后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随即以利息分红名义微信转账1000元给张某某,张某某最后退回500元。该笔被告人陈某某实际骗取4500元。

2.2019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网络上搜索了黄金称重200g的图片通过微信发给张某某,编造其资金不足无法收购图中黄金的理由,骗取张某某借款微信转账3300元。

3.2019年9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收购一枚黄金戒指,后骗取张某某借款微信转账3000元。

4.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他人典当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借款微信转账1000元。

5.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再次在城厢区**街道**街“**珠宝行”购买了2条沙金项链,并编造两条系其即将收购的黄金项链的图文视频通过微信发给张某某,骗取张某某信任后,将张某某暂时放在被告人陈某某处的一张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刷出约2万元,谎称用于收购黄金。后该张信用卡一直由被告人陈某某使用,现欠款总额为21717元。

6.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其收购的黄金系黑货现己被警察扣押,银行资金都被冻结,朋友向其讨债。2019年11月7日,张某某将自己的一条黄金项链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地王广场拿给被告人陈某某去变卖周转资金。现该条项链去向不明。经鉴定,该条黄金项链价值7425元。

经查: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利息分红名义微信转账1000元给张某某。2019年10月5日,张某某因个人需要用钱,被告人陈某某转还1000元。

2019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以配合调查为由电话联系,当日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89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少贞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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