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8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身份证号码34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市鼓楼区**汽车维修中心负责人,住南京市鼓楼区**路**门**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经营南京市鼓楼区**汽车维修中心期间,利用他人名下车辆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共计人民币2007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伪造其妻子孙某某名下的苏A8****号车辆在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装饰城附近碰擦地桩的单方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100元。
二、2017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其妻子孙某某名下的苏A8****号车辆,在南京市鼓楼区幕府家园小区附近与苏AH****号车辆发生碰撞,后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掰断苏AH****号车辆左侧大灯灯柱,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6500元。
三、2018年4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伪造杜某某名下的苏A0****号车辆在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撞墙的单方事故,骗取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000元。
四、2018年4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伪造杜某某名下的苏A0****号车辆在南京市鼓楼区模范西路撞石墩的单方事故,骗取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700元。
五、2018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伪造盛某某名下的苏AS****号车辆与王某某名下的苏A5****号车辆在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附近碰撞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5770元。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保险理赔材料、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杜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持明
检察官助理范慧媛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5850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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