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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已死亡)在男女朋友交往期间,明知自己资不抵债,虚构要去杭州做节育复通手术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李某甲借钱。期间,被害人李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等方某某转给陈某某钱款187900元。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将该款项用于六合彩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遗书一本;

2.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遗书一本、遗书复印件一份、微信转账记录一份、支付宝转账记录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一份、银行转账记录一份、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户籍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梁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聪聪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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