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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广东省惠来县**镇**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7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8月26日由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某加入田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成立“黔粤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利用 “恒鑫通商城”、“迪亚商城”非法虚假平台,通过打广告、微信聊天、建立微信群等方式,诓骗被害人在“恒鑫通商城”、“迪亚商城”APP虚假交易软件上投入资金,购买所谓的理财产品,后由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在虚假交易软件后台修改数据的方式将被害人投入的资金骗走。被告人陈某某直接实施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2166.3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出赃款6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伟召

                          2020年10月12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

2. 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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