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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8021996********,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单元**层**号,捕前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自2020年3月初开始,在本市雁塔区**路**小区家中,利用百度贴吧发布售卖防疫用品的虚假信息,被害人与该陈联系后,其向被害人发送防疫用品的相关视频及照片,进一步取得被害人信任,继而骗取钱财。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0万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30元。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将诈骗所得全部转入其在赌博网站的个人账户,除将37000元提现外,其余部分均已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

2、被害人黄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欢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两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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