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乡**号,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吴某甲(已判决)、宋某甲(已判决)、宋某乙(已死亡)来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原户县)**镇**市场门口以神医诈骗的方式骗取刘某某现金67000元及金戒指、银手镯等物。
2.2015年1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吴某乙、宋某乙、宋某甲四人驾驶车辆来到西安市高陵区寻找作案目标,后在高陵区**镇**路**西门东侧附近以神医看病、破财消灾的方式骗取郭某某96000余元及部分现金、财物等,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后分赃。
3.2015年4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吴某乙、张某某(已判决)、杨某某(已判决)四人驾驶车辆来到商洛市商州区寻找作案目标,后在商州区**路附近以神医看病、破财消灾的方式骗取童某某8000余元,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宋某乙已死亡)等;2.证人吴某乙、杨某某、张某某、宋某甲证言、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郭某某、童某某、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神医看病、破财消灾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约17.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洋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