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于都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街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112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曾广健,江西兴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乙欲进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公馆小区承揽小区业主的浇筑项目,遂安排被告人陈某甲去小区了解具体情况。后陈某乙觉得没有利润,遂打消该想法。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并未取得****公馆小区物业同意,也未承揽到该小区业主的房屋混泥土浇筑项目的情况下,向被害人蔡某某虚构其已承揽到该小区内房屋混泥土浇筑项目,利润可观,以需要资金做该项目为由,邀请被害人蔡某某投入资金一起合伙,被害人蔡某某信以为真,遂按照被告人陈某甲的提议通过网贷平台、套刷信用卡等方式分多次将钱转给陈某甲,后被告人陈某甲不断以需要支付货款、发放工人工资等名义要求被害人蔡某某转钱。

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陈某甲向被害人蔡某某谎称****公馆小区浇筑项目还需要加大投资,因被害人蔡某某已无法拿出被告人陈某甲要求的投资款,被告人陈某甲便与被害人蔡某某商议,由被害人蔡某某介绍其他人来投资入股,共同合伙做该项目。被害人蔡某某于是先后介绍被害人杨某某、温某甲、刘某某、邝某某与被告人陈某甲认识,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向四人介绍****公馆小区浇筑项目利润可观,取得四人信任,并以该项目资金紧缺为由叫四人投资入股。被害人杨某某、温某甲、刘某某、邝某某见被害人蔡某某也参与该项目,于是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话信以为真,按照被告人陈某甲的要求多次转钱给陈某甲。后被告人陈某甲以物业和业主要求项目要在3个月内完工,需要一百多万资金投入到项目中为由,多次要求被害人蔡某某、杨某某、温某甲、刘某某、邝某某转钱。

2019年6月下旬,被告人陈某甲通过被害人温某甲认识被害人温某乙,于是以****公馆小区浇筑项目利润可观,取得被害人温某乙信任,并以资金紧缺为由叫被害人温某乙投资入股或借钱周转,被害人温某乙见其堂弟被害人温某甲也参与该项目,于是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话信以为真,按照被告人陈某甲的要求多次转钱给陈某甲。后被告人陈某甲不断以需要支付货款、发放工人工资等名义要求被害人温某乙转钱。

被告人陈某甲在收到6名被害人转来的钱后,将钱用于网络赌博和日常开支消费中,并未用****公馆小区浇筑项目。被告人陈某甲为掩饰其未承揽****公馆小区浇筑项目,在实施诈骗行为期间,通过许诺定期帮被害人偿还信用卡和网络贷款、发送虚假的工地施工照片和转账账单、带被害人去娱乐场所进行高消费等方式,持续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并不断以不继续投资前期投入就收不回来、项目做完才能有收益为由欺骗被害人不断转钱投资。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实施诈骗行为以来,被害人蔡某某转给被告人陈某甲73笔共计人民币479837元,被告人陈某甲转回给被害人蔡某某49笔共计人民币179360元,仍有人民币300477元未退还;被害人杨某某转给被告人陈某甲40笔共计人民币582623元,被告人陈某甲转回给被害人杨某某7笔共计人民币102750元,仍有人民币479873元未退还;被害人温某甲转给被告人陈某甲20笔共计人民币186000元,被告人陈某甲转回给被害人温某甲5笔共计人民币26100元,仍有人民币159900元未退还;被害人刘某某转给被告人陈某甲17笔共计人民币122200元,被告人陈某甲未转回给被害人刘某某,仍有人民币122200元未退还;被害人邝某某转给被告人陈某甲4次共计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陈某甲未转回给被害人邝某某,仍有人民币15000元未退还;被害人温某乙转给被告人陈某甲6笔共计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陈某甲转回给被害人温某乙8笔共计人民币19652元,仍有人民币30348元未退还。综上,被告人陈某甲实施欺骗手段诈骗6名被害人未退还金额共计人民币1106898元。

2019年11月27日,公安人员在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路“***”餐馆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4.书证等:微信照片、银行流水、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等;5.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涉案微信聊天记录光盘、陈某甲审讯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赣逢

 202059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册,证据目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