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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0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21987********,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桑植县**乡**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3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5日被郑州市**路**,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6月1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至3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网上通过司某某向被害人郭某某推销额温某某,陈某某利用在网上拼接的生产医疗器械资质证书、产品信息资质证明等材料,谎称能快速帮助被害人郭某某购买3000支额温某某,骗取被害人郭某某现金27万元,郭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杜岭街中医院一附院南家属院1号楼312号家中汇款给陈某某共计27万元。陈某某在取得钱款后,将以上钱款用于网上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证人司某某的证言;4、视听资料;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小帅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具某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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