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现住厦门市**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 被告人陈某某为了偿还赌债,产生骗财之意,在互联网上将自己的微信头像修改为抖音号lin****的头像、微信昵称改为“林先生”, 抖音号昵称改为“林先生,助理生活号”,冒充有名气主播龚某某身份,加入微信主播群引诱粉丝给钱。被害人杨某某在万州区家里微信上与被告人联系,让其帮忙带货销售手工香皂,陈某某谎称自己就是抖音号为lin****的主播“林先生”,可以合作,但需要收取定金。杨某某分别于3月8日、3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付给陈某某人民币14000元,陈某某将该款用于自己挥霍、还债。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案发后,陈某某退赔了被害人,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截图、银行流水、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兵
检察官助理 杜艳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厦门市**区**村**号。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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