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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Z1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22326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湖北省通山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6月17日批准,同月19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湖北省通山县上网浏览时,看见被害人戴某某(居住在忠县,在校大学生)发帖寻找一年轻女性照片本人的交往方式,遂谎称自己为该图片上的女性,并使用自己QQ号码(现已被陈某某注销)添加被害人戴某某的QQ号码与其联系。联系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自称是重庆籍在校女学生“陈珂”,以承诺与被害人戴某某交往为由,骗取戴某某使用微信向其银行卡转账。转账后被害人戴某某认为其行为不当遂要求归还,被告人陈某某以退还必须达到一定金额或者使用不同软件退还为由,诱骗戴某某继续向其转账或者使用被害人京东金融、分期乐套现或向自己游戏账号、电话卡充值,继续实施诈骗。此外,被告人陈某某还使用戴某某微信号,冒用戴某某身份向其微信好友借款,实施诈骗。被告人陈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共诈骗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17315.8元(币种下同),用于游戏充值、套现后自己使用等。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7日,陈某某以见面需提前付钱为由,让戴某某分两次向其62366814200********建设银行卡转账300元、700元,共1000元。

2.2020年2月9日,陈某某以上述理由,让戴某某分两次向其前述建设银行卡转账100元、500元,共600元。

3.2020年2月25日,陈某某在戴某某提出退还之前转账的1600元要求后,以退款需达到一定金额为由,让戴某某继续向其转账,后戴某某分三次向其向前述建设银行卡转账200元、500元、1400元,共2100元。

4.2020年2月26日,陈某某以“陈珂”母亲身份表示愿意代为退款,但其是银行存折,转账需达到5000元为由,让戴某某向其提供的户名为高某某的62170021600********账户转账1100元。该银行账户是网络游戏装备出售人提供的收款账户,在收款后对方会将对应的游戏分值充值到陈某某游戏账号中。

5.2020年2月27日,陈某某以通过京东金融平台向其退还为由,让戴某某在该软件注册账户,之后从戴某某处骗得验证码等在自己手机登录,并通过专门套现人员(身份未查清)以购买机票后退票方式套现。经查,陈某某使用戴某某京东金融共花费4875元购买三张机票,经套现后其62155818180********工商银行卡于2020年2月27日、28日、3月2日收到扣除手续费后的诈骗所得分别为1634元、2093元、610元,共4337元。此外,陈某某还操作京东金融为自己使用手机号充值130元。陈某某通过京东金融购买机票(套现)、充值话费共诈骗5005元。

6.2020年2月28日,陈某某以通过分期乐平台向其退还为由,让戴某某在该软件注册账户,并诱骗戴某某使用借钱功能提现3000元到戴某某建设银行卡上,之后陈珂登录使用戴某某云闪付将该3000元用于自己游戏账户充值。次日,陈某某再次诱骗戴某某用分期乐账户,由前述专门套现人员使用扫码方式转账2900元,后该专门套现人员将套现的2900元转入陈某某前述建设银行卡内。

7.2020年3月7日,陈某某以微信退款为由骗得戴某某微信账户、密码等,使用自己手机登录戴某某微信,之后冒充戴某某向其微信好友周某某借款两次,分别为700元、900元,共1600元,后将微信里面的零钱及诈骗的钱一并提现到银行卡。诈骗后,陈某某以消费方式向他人支付790元,通过云闪付向自己转账820.8元。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湖北省通山县被当地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学生证复印件、在校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截图等;

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取款视频、陈某某作案手机电子数据;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构事实、隐瞒身份,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用于自己游戏账户充值、生活开支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灵通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共6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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