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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Z133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5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56********,土家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重庆市酉阳县人,住重庆市酉阳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我院决定,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浙江省安吉县人,住浙江省安吉******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7日经我院决定,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8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25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渭南市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酉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701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上海市黄浦区人,住上海市黄浦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重庆市黔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赖某某,女,195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5195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省秦皇岛市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罗某某、罗某某、董某某、王某甲、赖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7日至 2020年 5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胡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加入并推广“军民融合”、“中华民族第九路军”,通过宣传该项目能够解冻民族资产为由管理、发展会员,并向会员收取“军人证制作费”、“国家安全证费”等费用。上述人员均参与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六个月以上,没有成功兑现仍继续发展、管理会员,导致群众财产遭受损失。经审查认定,被告人陈某甲的诈骗金额为45372元,胡某某的诈骗金额为28329.5元,罗某某的诈骗金额为163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罗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证实陈某甲、胡某某、罗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罗某某系自动到案,陈某甲、胡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2.证人刘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其通过陈某甲的宣传加入“中华民族第九路军”,并缴纳了一定的报单费;

3.被害人黄某某、袁某某等人的陈述,证实其因被骗缴纳财物的过程;

4.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参加“中华民族第九路军”,且帮助推广发展会员;

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罗某某均参加“中华第九路军”的事实。

二、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罗某某、赖某某、陈某甲、董某某加入并推广“福民基金会”,通过宣传该项目能够解冻民族资产、享受各种福利为由,发展会员,并向会员收取费用。上述人员均参与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六个月以上,没有成功兑现仍继续发展、管理会员,导致群众财产遭受损失。经审查认定,被告人陈某甲的诈骗金额为21762.15元,董某某的诈骗金额为21762.15元,王某甲的诈骗金额为74790.6元,郭某某的诈骗金额为74790.6元,罗某某的诈骗金额为74790.6元,赖某某的诈骗金额为1245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某甲、罗某某、董某某、王某甲、赖某某、郭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陈某甲、罗某某、董某某、王某甲、赖某某、郭某某系被抓获归案等情况;

2.证人申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罗某某、赖某某等人参加时间均为半年以上;

3.被害人洪某某、陈某丙等人的陈述,证实通过罗某某、王某甲等人的宣传加入“福民基金会”,被骗取财物的过程;

4.被告人陈某甲、罗某某、董某某、王某甲、赖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参加“福民基金会”并推广发展的经过;

5.辨认笔录,证实董某某、王某甲、陈某甲等人均参与“福民基金会”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罗某某、罗某某、董某某、王某甲、赖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罗某某、罗某某、董某某、王某甲、赖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罗某某、董某某、王某甲、赖某某、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董某某、罗某某、赖某某、郭某某已退赃,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胡某某、罗某某、罗某某、董某某、王某甲、赖某某、郭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以诈骗罪,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两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琳璐

检察官助理:陈苏琳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黔江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赖某某、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董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光盘6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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