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3日,本院退回雷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被害人陈某甲在微信聊天时认识被告人陈某某,并在网上与陈某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同月21日至4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通过虚构帮助陈某甲报名学车、堂妹需要费用、手机被盗需要赎金等事实,多次骗取陈某甲人民币共4209元。2019年4月21日,陈某甲听陈某某说被摩托车排气管烫伤腿部,即从广州回**镇看望陈某某。4月23日凌晨,陈某某趁陈某甲在客路镇金誉宾馆428房熟睡之机,取走陈某甲手机并用以陈某甲的名义,骗陈某甲两位朋友共借1100元,随后将1100元转走。当天早上,陈某甲发现手机不见后向陈某某追讨未果,即向客路派出所报警。同日,陈某某母亲将被害人手机退还。2019年10月22日,陈某某在客路镇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被告人陈某某的手机等物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陈某某与陈某甲微信转帐记录及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多次有罪供述和辩解:
6、辨认、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琼花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押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检察卷1册。
3.涉案手机己退还被告人陈某某母亲。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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