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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3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村,系**厂退休工人,住青海省**市**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诈骗的违法行为,于2016年7月11日被湟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诈骗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3月23日被贵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诈骗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5月14日被海北州公安局西海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诈骗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12月27日被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8日被贵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贵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贵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7日被贵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贵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贵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工地工人要来吃饭为由在贵德县、湟源县、乐都区、西海镇等地各饭馆订餐,后以需要购买烟酒所带现金不够为由骗取各被害人现金共计111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至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湟源县**镇以订餐买烟酒为由骗取六家饭馆现金共计2450元。

2.2018年09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贵德县百味轩饭店以订餐购买烟酒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现金500元。

3.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海东市**区**镇以订餐购买烟酒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鲍某某现金1000元、赵某某现金600元、王某某现金500元。

4.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镇**市场“**美食城”以冒充工地工人订餐购买烟酒为由,骗取被害人四某某现金1500元,已退还。

5.2019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湟中县**镇**面食馆内以冒充农民工订餐购买烟酒现金不够为由,骗取被害人范某某现金500元。 

6.2019年03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冒充农民工订餐买烟酒现金不够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2200元,已退还。

7.2019年03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贵德县**镇**村**餐厅以冒充工人订餐购买烟酒现金不够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现金150元。

8.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镇**村村口**面馆以吃饭订餐买烟酒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现金800元。

9.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贵德县**镇**农家院以订餐购买烟酒为由,骗取被害人岳某某现金400元。

10.2019年l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湟中县**镇*街大队长柴火鸡店内以冒充农民工订餐买烟酒现金不够为由,骗取被害人尕某某现金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收条;湟源县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海晏县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海东市平安区拘留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

2证人证言:证人娘某某、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郭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岳某某、尕某某、范某某、四某某、许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王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1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赔部分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启苹

检察官助理:王雪婷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贵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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