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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层**号,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层**号,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通过网上聊天与被害人陈某丙相识后,被告人陈某甲隐瞒真实身份,虚报真实年龄以与陈某丙交男女朋友为由让陈某丙来鞍山。2018年8月31日陈某丙来到鞍山后便与陈某甲在鞍山市铁西区、立山区出租房内居住。2018年09月6日至2018年11月2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编造干工程招待客户、帮干妈“捞”因吸毒被抓的二儿子、为亲人办理法事、买车、工程吃官司需要解决、办理房产手续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共计369150元,并将赃款全部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陈某甲人民币16776.06元,已返还被害人陈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银行卡2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字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微信转账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还清单、微信转款截****;

3.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景慧
检  察  员:  毕健宇

2019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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