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乡东胜村六队。因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明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赵某某在青冈县**镇**小区承包地下车库工程需要钢筋,听说被告人陈某某能买钢筋不用付全款,可以先交一部分钱,然后再拿房子作抵押逐步分期付款。于是赵某某找到陈某某,让陈某某帮助购买钢材。陈某某答应后联系几家卖钢筋的厂子都是需要现金支付全款,陈某某没有谈成。之后赵某某问陈某某买钢筋的事,陈某某称买钢筋的事已经办妥,但卖钢筋的厂子要求先交5万元人民币的定金,赵某某同意后,陈某某把其小舅子媳妇乔某某的银行卡号告诉了赵某某,称乔某某是钢材厂的人,让赵某某将钱打到乔某某的银行卡上。之后赵某某用徐某某的账户给乔某某的银行卡号上汇了5万元人民币。陈某某收到5万元人民币后没有用于购买钢材,而是被其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个人生活花销。2019年7月份,因**新居地下车库开工需要钢筋,赵某某让陈某某发钢筋,陈某某说要发钢筋还需打一笔钱,并将哈尔滨市售卖钢筋的刘某某银行账号给了赵某某,赵某某就往刘某某账号打了15万元人民币。之后陈某某在刘某乙的钢材厂定了142636.6元人民币的钢筋,余下的6000余元人民币被刘某乙转给了陈某某。2019年7月21日,刘某乙给赵某某发了一车价值为142636.6元人民币的钢筋。之后赵某某向陈某某催要钢筋钱,陈某某在明水县繁荣乡的繁荣工地给赵某某拉了三捆半盘圆。经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三捆半盘圆价值人民币2555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24450元。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在明水县明水镇**小区**栋**室被公安机关干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 证人刘某乙、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 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建宇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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