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黄兴镇**村黄谷元组组长,住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因诈骗于2020年6月9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下半年,长沙国际会议中心交流区一期项目启动征拆工作,长沙县黄兴镇**村黄谷元组在拆迁范围内。同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在长沙县拆迁中心工作人员陈某乙等人的帮助下,将自家屋后2.553亩菜地冒充经济林地参与征收,从而多骗取青苗补偿款14399元及移栽补偿款12254元,共计非法获利26653元。
2020年6月8日,公安民警在长沙县黄兴镇接驾岭社区黄兴镇国土所旁陈某甲租住处将其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家属主动退赔赃款26653元,该款已存入长沙县公安局涉案资金帐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拆迁补偿资料、领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谭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艳姣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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