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兴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0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下防疫物品口罩资源紧缺的情形。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好友刘某某需要购买口罩后,主动通过微信联系刘某某,虚构自己手中有口罩现货可以出售的信息。在刘某某质询时,陈某某从网上及微信朋友圈收集图片发给刘某某,将捡来的他人证件照片发给刘某某并谎称自己不在公司无法提供营业执照为由搪塞。后刘某某与陈某某约定了,以1.5元/个的价格购买23000个口罩。陈某某便要求刘某某先付1万元定金才可发货,刘某某就通过微信转了一笔1万元的转账给陈某某,陈某某收到定金后一直未寻找货源及按时发货。直至2020年2月20日,在刘某某多次通过电话及微信催陈某某发货时,陈某某均一直不回复刘某某,还将与刘某某联系的159*******号码设置成勿扰模式,拒绝与刘某某的一切联系。
2020年3月3日民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下防疫物品口罩资源紧缺情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金的量刑建议,并适应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万良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情况表》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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