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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罪)(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6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院**号**房。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因盗窃罪被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17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4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被害人蔡某某通过“58同城”网出租房信息,联系上“珠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员工即被告人陈某某并添加了微信,之后被害人蔡某某委托被告人陈某某帮忙办理租房事宜。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虚构租房需收取中介费、物业费、房租等费用方式,骗取被害人蔡某某的人民币21000元。

2019年3月15日,被害人牛某某(聋哑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珠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员工即被告人陈某某并添加了微信,之后被害人牛某某委托被告人陈某某帮忙办理租房事宜。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牛某某的人民币10340元。

得款后,被告人陈某某既不交付出租房,也未退款,而是将上述钱款用于还债和生活消费。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向上述两名被害人隐瞒其已于2019年3月16日辞职的真相。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具有累犯、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丽仙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两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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