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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罪)_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女,1994年****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街道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得知被害人詹某某欲聘请律师进行诉讼,遂称认识律师及在微信上冒充“某律师”及“某律师助理”等人与被害人联系,以支付律师费及实施财产保全需要收费为由,多次骗得被害人詹某某通过手机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20025元,所得款项用于个人花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孔庆政

2020年12月10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詹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25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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