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7日早上10时多,被告人陈某某到澄海区广益街道龙田居委澄江路姚某佳的自动机工场找被害人姚某佳,虚构急需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装修工人付还装修款,稍后就还现金给被害人姚某佳为借口欺骗姚某佳,姚某佳先后通过支付宝扫码付款的方式共转账2210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拿到钱款即用自己的手机将骗取的钱款充值到澳门新葡京网站(https://x66655.com)进行赌博,将钱款挥霍一空。
2、2019年9月7日下午3时多,被告人陈某某到被害人林某某位于澄海区广益街道龙田书记路某某工场找林某某,陈某某虚构急需用支付宝转账付款,稍后就还现金给林某某为借口骗林某某,林某某分别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200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骗到钱款后又将4000元充值到澳门新葡京网站进行赌博,将钱款挥霍一空。
被害人姚某佳和林某某多次催促被告人陈某某兑换现金未果后多方打听,发现陈某某至今无业,姚某某佳和林某某发现被骗,陈某某向姚某佳、林某某承认诈骗的事实,和姚某佳和林某某一起到广益派出所报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姚某佳、林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提供的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一起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晓环
2020年1月20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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