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19〕3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介绍被害人蒋某某去戴某某处购买焦粒为由,将戴某某老婆钮某某的账户发给了被害人蒋某某,按照行业规矩蒋某某率先将38962元的货款打到了戴某某老婆钮某某的账户,被告人陈某某在得知钱到钮某某账户后,借口暂时货物不要了,要戴某某退还30000元给陈某某,5天后将剩余8262元(扣除700元欠款)再退给他。实际上蒋某某购买的焦粒并未发货,被告人陈某某却告诉蒋某某货物已发,并在运往衡阳的途中。还说货车在途中出交通事故,十多天后,被害人蒋某某发现已经联系不上陈某某,随即报警。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已将38262元挥霍一空。到案后,其哥代为退赔38962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复印件、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虚构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89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益辉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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