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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诬告陷害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5********,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诬告陷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诬告陷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捏造了张某某还盗窃了他现金人民币2000元,以致于张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又到公安机关报称,盗窃的2000元是他捏造的。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系主动投案。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博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8314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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