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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_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市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村**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6日经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6日向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8月9日将本案转至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合谋到云南省昆明市购买毒品运回贵州安顺贩卖。同月22日,陈某某及其同伙将所购毒品藏匿于菠萝中后,由其同伙联系货车司机将藏有毒品的菠萝从云南省昆明市运回陈长江位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小坡村的居住地。同月28日9时许,陈某某乘坐车牌号为贵G****5安顺至猫场的大巴车预前往贵州织金猫场。当车辆行驶至贵州省普定县补郎乡老乡政府路段时,陈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公安民警从陈某某携带的装有衣物的塑料袋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三块。经称量,搜出的三块毒品疑似物共净重1051.3克。经鉴定,在搜出的三块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40.25%、42.01%、35.0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及其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6.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1051.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月波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贵州省第一看所

2.案卷材料十三册,光盘2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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