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1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省*市*镇*社*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0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吸毒成瘾严重,为获取毒资以贩养吸。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7日向上家施某某(在逃)购买毒品冰毒后,当晚在其位于本市*镇*社*巷*号住宅二楼将购得的一半毒品冰毒(约0.4克)转卖给吸毒人员林某甲(已行政处罚),另一半毒品冰毒(约0.4克)转卖给林某乙(均已行政处罚),收取毒资共计人民币400元。当晚,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林某甲、林某乙后,又提供其位于本市*镇*社*巷*号住宅二楼房间给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吸食冰毒。林某乙、林某丙吸食冰毒后离开现场,当晚9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在本市*镇*社*巷*号(陈某某胞兄家)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及吸毒人员林某甲,并在本市*镇*社*巷*号陈某某住处的二楼房间现场缴获吸毒工具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还提供场所供多人吸毒,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灿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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