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8********,汉族,初中,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涟源市伏口镇向吸毒人员龚某某贩卖约1.5克冰毒、麻古,龚某某支付给陈某某1600元毒资。
2、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涟源市伏口镇向吸毒人员龚某某贩卖约1克冰毒、麻古,龚某某支付给陈某某1400元毒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2、证人龚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尿检报告等书证;4、讯问视频资料;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20年1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娄星区八喜酒店8302房间内容留袁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
2、2020年3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娄星区赫柏酒店8303房间内容留袁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
3、2020年6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涟源市伏口镇政通宾馆502房间内容留袁某某、龚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
2020年6月15日,民警在涟源市伏口镇政通宾馆502房间内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店开房记录、照片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数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朝红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