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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30日被金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金堂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向吸毒人员徐某某、薛某某等人贩卖毒品。2019年11月29日,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栋**单元**号的出租房内将其挡获,并在该房内查获疑似毒品的淡黄色晶体净重7.19克,查获疑似毒品的红色药片5.09克(用于自己吸食),查获一支自制火药枪。经鉴定:上述淡黄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上述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以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以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涛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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