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公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田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身份证号码4505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 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 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15时许,黄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双方约定陈某某先给0.50克海洛因黄某某贩卖,贩卖后再将毒资人民币270元给陈某某。随后,陈某某驾驶电动车来到北海市铁山港区***镇***路北面路口,将0.50克海洛因交给在此等候的黄某某。然后, 黄某某将购买的毒品海洛因用塑料袋分装成十几小包用于贩卖。
2019年5月20日11时许,龚某某电话联系黄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二人约定在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公路边交易。当日12时30分许,两人在约定地点见面,龚某某通过微信扫码转账人民币350元毒资****,黄某某交给龚某某四小包塑料袋装的海洛因(经称量,净重0.30克)。交易完成后,黄某某骑摩托车离开,随后,龚某某被赶来的民警抓获,其刚购买的海洛因亦被查获。当日13时许,民警在***村一小卖部处抓获黄某某,从其驾驶的摩托车车头处查获5小包塑料袋装的海洛因(经称量,净重0.23克)。当日18时许,在黄某某的协助下,民警在***镇***路61号将陈某某抓获,从其家中搜出两小包塑料袋装海洛因(经称量,净重3.02克)。经鉴定,扣押物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证人证言;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四、鉴定意见;五、书证; 五、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张伯强
2020年2月3日
附:
1、陈某某现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委会***村***队***号。
2、侦查卷宗贰册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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