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阿龟”,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97********,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晚上21时,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林某某(另案处理)用于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的毒资共计人民币1400元后,在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维多利亚酒吧后门处将毒品氯胺酮交付给林某某。
当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再次通过微信收取林某某700元毒资后,将毒品放到上述地方进行交易。被告人陈某某当晚通过向林某某贩卖2次毒品氯胺酮共从中获利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华为荣耀手机一台;2.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微信截图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向他人贩卖其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雯婷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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