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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19〕5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编号5323011975********,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楚雄市人,无前科,家住楚雄市**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9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贩卖毒品零包给吸毒人员金某某、杨某某、许某某、段某某、马某某等人。2019年6月13日22时00分许,楚雄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在楚雄市**村开展工作时,在楚雄市**巷**号查获被告人陈某某,并当场从陈某某的右侧裤包内查获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净重6.16克,经鉴定,该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被告人陈某某亦有供述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丽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楚雄市**巷**号,联系电话:1370878****;

2.卷宗共壹册__,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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