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9〕8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李某某电话联系“**”(身份未查明)购买毒品,“**”表示同意。接着,“**”叫被告人陈某某帮其将毒品送去给李某某,并答应完成交易后给陈某某一包毒品吸食作为报酬,陈某某听后表示同意。后陈某某按照约定到雷州市英利镇新村仔村路口附近处与李某某相遇,李某某递给陈某某100元人民币,陈某某接过毒资后就将一小包毒品交给李某某。双方交易完毕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陈某某贩卖毒品及所得毒资。经称量,涉案毒品净重0.08克,检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毒资等;2. 书证: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称量笔录、违法犯罪查询说明等;3.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且贩卖毒品净重0.08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认罪认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锟

(院印)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有关涉案款物羁押于雷州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