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5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现住遂溪县**镇**村**号。2006年12月29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于2019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2日由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为解决吸毒资金来源而贩卖毒品。2020年6月4日,梁某某将一个欲购买毒品者介绍给陈某某,并将对方昵称为“拿命卜钱”的微信号推送给他。同日晚上,微信昵称为“拿命卜钱”的人通过微信联系陈某某购买50克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雷州市**镇交易。2020年6月5日14时许,陈某某携带毒品驾驶一辆风神牌小轿车,与梁某某一起从遂溪县来到雷州市**农场**队路口与事前约定的买主交易,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陈某某驾驶的轿车上查获了疑似毒品1小包,在陈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1小包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扣押作案工具风神牌轿车一辆。经称重,陈某某用于贩卖的疑似毒品海洛因49.99克、用于吸食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0.12克。经鉴定,陈某某用于贩卖的疑似毒品及吸食的疑似毒品分别检出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等书证;
⒉证人梁某某、莫某某的证言;
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⒋鉴定意见;
⒌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49.9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以贩养吸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九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光华
检察官助理:尹连明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毒品及作案工具均扣押保存在雷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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