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苑**房。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英德市**镇**街**大厦陈某乙家楼下,受陈某乙(在逃)安排以500元(币种为人民币,以下均同)的价格贩卖毒品“K粉”约0.3克给吸毒人员郭某某;
2、2019年8月2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英德市**镇**街**大厦陈某乙家楼下,受陈某乙(在逃)安排以5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K粉”约0.3克给吸毒人员郭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两次贩卖毒品的毒资共计950元。
3、2019年10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英德市**镇**街**大厦陈某乙家楼下,受陈某乙(在逃)安排以5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K粉”约0.3克给吸毒人员郭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500元。
4、2019年8月25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受陈某乙(在逃)安排,在英德市**镇**街**大厦陈某乙家楼下,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K粉”约0.2克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00元。
5、2019年10月3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受陈某乙安排,在英德市黎溪镇**街**大厦陈某乙家楼下,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K粉”约0.2克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00元。
6、2019年10月7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受陈某乙安排,在英德市**镇**街**大厦陈某乙家楼下,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K粉”约0.2克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图、照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K粉”(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科威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3.随案移交赃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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