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苑**房。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英德市**镇**街**大厦陈某乙家楼下,受陈某乙(在逃)安排以500元(币种为人民币,以下均同)的价格贩卖毒品“K粉”约0.3克给吸毒人员郭某某;

2、2019年8月2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英德市**镇**街**大厦陈某乙家楼下,受陈某乙(在逃)安排以5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K粉”约0.3克给吸毒人员郭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两次贩卖毒品的毒资共计950元。

3、2019年10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英德市**镇**街**大厦陈某乙家楼下,受陈某乙(在逃)安排以5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K粉”约0.3克给吸毒人员郭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500元。

4、2019年8月25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受陈某乙(在逃)安排,在英德市**镇**街**大厦陈某乙家楼下,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K粉”约0.2克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00元。

5、2019年10月3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受陈某乙安排,在英德市黎溪镇**街**大厦陈某乙家楼下,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K粉”约0.2克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00元。

6、2019年10月7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受陈某乙安排,在英德市**镇**街**大厦陈某乙家楼下,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K粉”约0.2克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图、照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K粉”(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科威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3.随案移交赃物(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